再拍賣與再行拍賣不同嗎?

再拍賣: 第一次拍賣不成,司法事務官可減價百分之二十再定期拍賣。 如再拍賣不成,再減價百分之二十,作第三次拍賣。再行拍賣與再拍賣的用語,在強制法上用語未統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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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先說明「再拍賣」、「再行拍賣」意義:

再拍賣

如一拍有人應買,買受人卻不繳納尾款。此時強執113 準用68-2結果,應「再拍賣」。「再拍賣」意思是一拍再走一次,是原拍賣程序的續行。

再行拍賣

與「再行拍賣」意思是一拍無人應買,進入二拍;二拍無人應買,進入三拍…,意義有所不同。但強執不動產章節的用語並未統一,

例如強執94條的再行拍賣, 應該是前述的原程序的續行,文字的意思接近「再拍賣」(非做此解,設特別變賣中減價拍賣無人應買,債權人承受,承受後又不繳納差額,將無後   續程序可以*再行拍賣*。),可見法條的用語也未見統一。

不能再應買

不動產一拍有人應買,其後不繳納保證金。依強執113準用68-2,要「再拍賣」。因動產拍賣只有一拍、再行拍賣,不動產拍賣卻有一拍、二拍、三拍、特別賣、特別變賣中減價拍賣,準用結果,原拍定人在不動產拍賣程序終結前,不能再應買。

原買受人負擔

如不動產一拍再拍賣、二拍、三拍、特別變賣、特別變賣中減價拍賣有人應買,應買或拍定價格低於原一拍拍定價格,差額部分並須由原買受人負擔。此時會先從原拍定人   繳納的保證金中扣抵,不足部分法院應依職權裁定確 定(執行分署則依行政處分確定),命原拍定人繳納,逾期不繳納,依法可對原拍定人強制執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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